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时期的协商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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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2026

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时期的协商会议制度,是沙特治国理政的基本方针,其合法性源自伊斯兰教法。该制度由开国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本·阿卜杜勒-拉赫曼·阿勒沙特创立,历经多个阶段持续发展演变,直至两圣地忠仆萨勒曼·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国王统治时期。

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时期协商会议制度的形成阶段

开国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本·阿卜杜勒-拉赫曼·阿勒沙特在其所有事务和工作中,特别是在政治、行政和军事事务中,均秉持协商原则,将其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支柱,并从伊斯兰教法中汲取依据。

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在麦加的一次会议上所言,充分体现了他对协商原则的践行。他说:“我十分关心你们的福祉,时常思索如何才能真正为你们服务,让你们和这个神圣国度的全体人民都能安居乐业、心无挂碍。我忙于处理国内各地及其他国家的事务,无暇倾听每个人的诉求、了解每个人的需求。毫无疑问,像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有许多事务和情况需要处理,我无法独自应对,也不想在你们的国家独断专行。我希望在所有事务上都能听取你们的意见。阿拉伯人说,男人有三种:有主见且善于听取他人意见的人、没有主见但善于听取他人意见的人,以及既没有主见也不善于听取他人意见的人。第一种人是真正的人,第二种人是半个人,第三种人则不是人……”

自阿卜杜勒-阿齐兹·本·阿卜杜勒-拉赫曼·阿勒沙特进入麦加,直至国家统一后,协商原则作为治国理政制度,历经多个阶段和多次发展演变,以适应时代新变化和国内外形势变化,具体如下:

1924 年国民协商会议

1924 年12 月20 日,第一个名为“国民协商会议”的选举产生的议会成立,约有 12 名成员。在国家建设尚未完成之际,皇家发布公告,将国家管理的基本事务交由当时的议会处理,其工作持续了约六个月。

1925 年国民协商会议

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发布命令,组建一个代表麦加所有街区的选举产生的议会,麦加约有12个街区,旨在扩大参与范围。议会成员包括两名学者、一名商人、三名由阿卜杜勒-阿齐兹·本·阿卜杜勒-拉赫曼·阿勒沙特任命的国家要人,与前一届议会相比,该议会组织更为严密,设有副主席和秘书。

该议会于 1925 年 8 月 2 日开幕,议会组建说明包含六项条款,涉及法院、市政、宗教基金、教育、安全和商业事务的管理,以及组建常设委员会处理依据习俗解决且不违背伊斯兰教法基本原则的问题,同时规定了成员资格条件、有投票权的人员以及投票截止日期。

1926 年 1 月 6 日,,汉志居民宣布效忠阿卜杜勒-阿齐兹·本·阿卜杜勒-拉赫曼·阿勒沙特为国王。次日,人们聚集在圣寺内的萨法门和圣寺外,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出席并发表讲话,随后全国各地区的人们纷纷前来效忠他为国王,并承诺服从他的命令。同日,决定政府首脑的称号为“汉志国王、内志及其附属地苏丹”,随后成立了由 56 人组成的创始机构,并从中推选出 13 人组成的委员会,研究多个议题,包括确定政府形式、制定内部组织架构基础,以及确定国旗和货币形式。

1926 年 5 月 13 日,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发布命令,在麦加、麦地那、吉达、延布和塔伊夫分别组建咨询委员会,负责审议地方重要事务。这些委员会均采用一级选举制度,有选举权的人员包括:学者、国家要人、商人和工匠及职业首领。每个委员会由13名成员组成:麦加 4 名、麦地那 2 名、吉达 3 名、延布 2 名、塔伊夫 1 名,以及 3 名部落首领。成员选拔依据多项条件,包括:具备读写能力、品行良好、无违背宗教和荣誉的判决记录,成员任期为一年。

1926 年协商会议

1926 年 8 月 29 日,阿卜杜勒-阿齐兹·本·阿卜杜勒-拉赫曼·阿勒沙特国王批准了《治国基本条例》,其中第四部分涉及协商会议,内容包括:将名称从之前的“国民协商会议”改为“协商会议”,确定由 12 名成员组成,规定议会所在地、会议召开时间、有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成员任期为一年。

1927 年协商会议

1927 年 8 月 8 日,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发布皇家法令,修改《治国基本条例》中关于协商会议的第四部分。根据新修改的制度,协商会议依据十五条条款开展工作,这些条款包括:确定协商会议主席(总检察长)及其一名顾问、秘书(议会秘书)和八名成员,成员选举依据是在咨询学者和专家后推选四名成员,政府根据自身了解任命四名成员,其中两名来自内志地区,成员任期为两年,每年更换一半成员,国王有权解散协商会议、更换或罢免其成员。

协商会议成员选举依据特定条件,包括:成员年龄不低于25岁,具备经验和学识,无违背荣誉的判决记录,非破产者,品行良好。协商会议承担多项工作,包括:政府和市政部门的预算、扎比达井的预算、城市建设和经济项目的运营许可、特许权和金融项目、为公共利益征收财产、制定法律和法规等。

根据制度,协商会议分为两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负责研究议会秘书交办的事务。议会每周召开两次会议,如有需要可增加次数,由主席和四名成员出席。决议需经当时议会全体成员同意方可作出。议会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与其部门相关的问题进行讨论。协商会议可提请政府注意在执行已知法律和法规时出现的任何错误。若政府向议会提交议案,议会拒绝或修改后政府不同意,总检察长需将议案退回议会,按制度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1927 年是阿卜杜勒-阿齐兹·本·阿卜杜勒-拉赫曼·阿勒沙特国王统治时期协商会议的实际奠基之年。国王于 1927 年 7 月 13 日,宣布议会第一届会议开幕,随后于 1927年 7 月 17 日,举行了第一次会议。

1928 年协商会议

1928 年,出于利益考虑,对协商会议制度进行了约14处修改,包括:将成员人数从 8 名增加到约 12 名,国王任命议会常任副主席,议会选举第二副主席,议会会议每日举行,而非每周两次。同年,发布了制度附录,包含七条组织良好、条理清晰的条款,以规范议会工作,随后发布了修改后的制度,名为《协商会议内部制度》,共24条。

协商会议制度持续行使职权,未作修改,直至 1953 年内阁成立。随后,根据相关制度,协商会议的职权在内阁和现代政府机构之间进行了分配。协商会议继续举行会议,并根据其制度审议交由其处理的事项。

来源


协商会议。
沙特百科全书。

《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时期协商会议制度的特征》,穆斯塔法·阿明·贾欣,1992年。

《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的协商治理:1876—1953》,谢赫·穆罕默德·阿勒欧尼,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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