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的法院
沙特阿拉伯的法院是负责裁决沙特阿拉伯境内案件、纠纷和犯罪的专门机构,其依据《民事诉讼规则》和《刑事诉讼规则》所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事。
沙特的法院体系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以及初级法院构成,其中初级法院又涵盖普通法院、刑事法院、家事法院、商事法院和劳工法院。
沙特司法体系的建立
沙特阿拉伯自开国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本·阿卜杜勒拉赫曼·阿勒沙特于 1926 年在麦加圣城所在的西部地区设立单一法官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汉志地区及其附属区域法院的司法工作,并在各城市委任独立法官审理当地案件起,便确立了规范的诉讼程序。
沙特法院体系的组织架构
1927 年颁布的皇家法令,正式确立了三级法院体系,包括紧急事务法院(初级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及附属法院(普通法院),并设立司法监督机构(最高上诉及裁决法院),同时明确了各级法院的权限与职能。此法令作为首部以成文法形式规范司法与法院体系的法律,依据《伊斯兰法院组织法》制定,共包含五章二十四条。此后,为持续提升法院运作效能并明确其工作规范,1931 年颁布了《民事诉讼程序法》,同年又出台了关于界定法院权限的专项决议。1962 年,司法部应运而生,负责监督法院工作并满足其财务与行政需求,该部于 1970 年正式启动运作。
沙特法院的工作机制
沙特阿拉伯的《治国基本法》详细阐述了法院的工作机制,并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依据《古兰经》、《圣训》以及国王颁布且不与《古兰经》和《圣训》相抵触的法规,来实施伊斯兰教法。
同时,该法还规定,法院有权裁决所有纠纷与犯罪案件,而国王或其授权代表则负责执行司法判决。
沙特法院的分类
沙特阿拉伯的法院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私益与公共利益以及促进国家安全与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它位居司法体系之巅,作为对作出被上诉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诉的机构,而非纠纷裁决机构。其核心职责在于审理界限案件,即涉及杀人、断肢、石刑、血债血偿及非致命伤害等案件的裁决。
最高法院
2007 年颁布的《司法机构法》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坐落于利雅得市。最高法院院长由皇家法令任命,其职级相当于部长,且除非有皇家法令,否则不得解除其职务。最高法院由院长及若干名职级相当于上诉法院院长的法官组成,法官的任命亦由皇家法令依据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建议进行。
该法还规定了各法院的权限,其中最高法院的专属权限涵盖四种情形:一是复审界限案件,如杀人、断肢、石刑、血债血偿及非致命伤害等案件;二是监督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三是审理在原告因法院认可的理由缺席两次庭审而导致案件被撤销后,再次申请恢复诉讼的请求;四是裁决对其自身判决提出的复审申请。
上诉法院
沙特阿拉伯的上诉法院负责复审初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并在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后作出裁决。其权限还包括审理对其自身判决提出的复审申请。
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专门负责审理无论价值大小的执行纠纷,由专业法庭组成,拥有强制执行及监督执行的权力,并负责执行法院、仲裁员(依据《仲裁法》附有执行令的裁决)、获授权机构出具的调解书、商业票据、经公证的合同与文书、外国司法判决与命令、仲裁员裁决、经公证的外国文书以及经认定完全或部分有效的普通文书等作出的判决、裁定与命令。
初级法院
初级法院的权限分为两类:一是依据诉讼性质,即纠纷类型(商业、家事、紧急事务等,不考虑诉讼价值)来确定管辖权的类型权限;二是依据纠纷发生地来确定管辖权的地域权限。
该法将初级法院细分为多个部门,负责处理诉讼程序并实现当事人间的公正,这些部门包括:普通法院、刑事法院、家事法院、劳工法院和商事法院。
初级法院的权限
为加速诉讼程序并便于作出公正判决,初级法院间的权限分配遵循高效原则。根据该法,普通法院在其所在地省区审理涉及房地产的诉讼,包括所有权争议、相关权利争议、因房地产本身或其受益人造成的损害诉讼、公共设施存在或腾退、租金支付或分担诉讼、防止对占有权的侵害或恢复占有权诉讼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同时,普通法院还负责出具房地产所有权或抵押权强制执行文书,以及审理因交通事故和《交通法》及其执行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引发的诉讼。
家事法院
家事法院负责审理所有家事案件,包括证明婚姻、离婚、解除婚约、撤销婚姻、恢复婚姻关系、监护、抚养、探视、证明捐赠、遗嘱、血缘关系、失踪、死亡、确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分配(包括有争议的房地产、捐赠或遗嘱份额、未成年人或失踪人份额)等。
家事法院的权限还包括审理指定监护人、确立监护人与管理人、批准需法院许可的处置行为、必要时解除其职务、对挥霍者实施禁治产及解除禁治产等事项(相关程序由本制度条例规定),以及证明聋哑人委托书、为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拒绝同意的女性办理婚姻等。此外,家事法院还负责审理因家事案件引发的诉讼,以及依据《未成年人财产监护总局法》规定对违规行为提起的诉讼。
刑事法院
刑事法院负责审理所有刑事案件及提交其审理的刑事诉讼中判决所依赖的所有事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劳工法院
劳工法院负责审理与劳动合同、工资、权利、工伤及赔偿相关的纠纷,以及雇主对雇员实施纪律处分或请求免除处分、依据《劳动法》规定对违规行为提起的诉讼以及因解雇引发的纠纷。
劳工法院的权限还包括审理雇主与雇员对社会保险总局任何专门机构作出的关于强制登记、缴费或赔偿的决定提出的异议未获受理的申诉,以及与受《劳动法》规定的劳工相关的纠纷(包括政府雇员)和因适用《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引发的纠纷,同时不影响其他法院及行政法院的权限。
商事法院
商事法院负责审理商人之间发生的所有原始与衍生商事纠纷,以及因商人原始与衍生商业行为对其提起的诉讼、公司合伙人之间的纠纷、与商事法规相关的所有诉讼与违规行为(同时不影响行政法院的权限)、破产与对破产者实施及解除禁治产、以及其他商事纠纷。
为推进法院制度改革、跟上司法体系发展步伐,内阁于 2020 年批准了《商事法院法》及其程序,以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制度与经验接轨,简化程序、提升质量、缩短诉讼时间、提高商事司法产出质量、增强透明度、落实案件管理理念、完善纠纷解决辅助手段,并激活私营部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