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文化发展基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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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2026

《沙特文化发展基金条例》是规范沙特阿拉伯文化发展基金运作的法规,规定基金的权限、职责及组织架构。该条例于 2021 年 1 月 7 日颁布,共 15 条。

文化发展基金的设立

《沙特文化发展基金条例》第二条规定,设立文化发展基金。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财务和行政独立,并在组织上隶属国家发展基金。基金总部设在利雅得市,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基金旨在依据国家批准的战略和政策,支持文化发展及相关领域,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文化发展基金的职权

根据《沙特文化发展基金条例》第四条,在不影响国家发展基金职权的前提下,基金享有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一切权限,包括:

  • 向从事文化领域、文化配套服务、相关技术开发或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协会及非营利机构提供贷款或其他融资。
  • 接受抵押及其他履约担保。
  • 为基金全资或参股企业以及贷款、融资对象提供担保。
  • 按照董事会批准的政策投资基金资产,实现基金发展目标。
  • 依法取得、持有和处分各类资产。
  • 鼓励对文化领域及相关产业进行投资。
  • 在职责范围内代表沙特阿拉伯参加区域和国际合作,与有关对口机构开展交流。
  • 与各国有关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国际机构签署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协议和谅解备忘录。
  • 为主要从事文化领域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非金融服务。

基金承担的直接债务和间接债务总额不得超过其资产总额。

董事会

《沙特文化发展基金条例》第五条规定,基金设董事会,由文化大臣担任主席,另有五名成员,由董事会主席提名,其中一名成员须来自国家发展基金,并由国家发展基金董事会主席任命。董事任期三年,可连任一次,主席从成员中指定一名副主席。

董事会是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总体方针和政策,并在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实现基金宗旨所需的一切职权,包括:

  • 批准基金业务发展战略、政策及相关实施计划、方案和项目。
  • 监督基金履行法定职责。
  • 批准基金组织架构。
  • 批准基金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和专业规章制度。
  • 批准贷款及其他融资业务,并批准基金投资政策。
  • 批准基金资产的购置、出售及抵押。
  • 批准设立基金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 审议并批准基金预算草案、年度决算和年度报告,并报送国家发展基金。

董事会可设立常设或临时委员会,由董事会成员或其他人员组成,并在设立决定中明确委员会主席、成员、职责及报酬。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专家协助开展工作。

董事会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成员、首席执行官、有关委员会或基金工作人员。

董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执行管理

文化发展基金设首席执行官一职,由董事会任免,并确定其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首席执行官是基金的最高执行负责人,在条例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主要包括:

  • 跟进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筹备董事会会议。
  • 按照授权及基金内部规章监督基金日常工作。
  • 提出基金发展战略、政策及相关计划、方案和项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 提出基金投资政策建议。
  • 监督编制基金预算草案、年度决算及年度报告。
  • 代表基金出庭诉讼,并代表基金与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业务联系。

资金来源

根据《沙特文化发展基金条例》第九条,基金实行独立年度预算,其财政年度与国家财政年度一致。基金资本为5亿沙特里亚尔,基金资本的调整须由国家发展基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经部长会议批准。

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 国家为支持基金贷款及其他融资业务提供的财政拨款。
  • 基金资本发放贷款形成的资金回收。
  • 基金资产及其投资收益。
  • 经董事会批准接受的捐赠、赠与、资助、遗赠及公益基金收益。
  • 董事会决定收取的服务收费及其他业务收入。

基金可在沙特中央银行或沙特境内获准经营的银行开立账户,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及财务、行政制度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提供的贷款及其他融资,享有《国家收入法》规定的各项保障和优惠,其债权按照国家债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不影响审计总局法定职责的前提下,董事会应聘请经沙特阿拉伯许可执业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基金账目、业务、财务报表、年度预算及年度决算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向审计总局提交副本。

来源


内阁专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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