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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阿拉伯的《民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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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民防法》(Civil Defense Law) 是一套法律规则,专门用于规范那些保护沙特王国居民区和民用区域安全所必需且互为补充的措施和行动。这套法律规则涵盖多方面内容,包括保护财产免遭火灾、事故、战争、环境灾害的侵害,以及沙特民防所承担的其他各类职能。此外,《民防法》还概述了沙特民防机构的架构、使命和责任。

沙特阿拉伯《民防法》的历史

《民防法》于 1986 年在法赫德·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国王在位时期颁布,共包含 36 个条款。沙特王国在不同日期对《民防法》中的大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 2015 年对第五条进行修订以及 2003 年对第二十八条进行修订。

民防机构的成立

根据《民防法》第四条规定,民防机构由民防理事会、民防总局以及民防委员会组成。民防理事会依照第五条规定组建,由内政部大臣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参与民防工作的相关主管实体代表。民防理事会负责发布实施本法所需的规章和决议。内政部大臣以及民防理事会主席负责制定规则和程序以认定并调查任何违反本法的行为。

沙特阿拉伯《民防法》的特点

《民防法》规定了民防机构的任务,鉴于其任务的多样性和繁杂性,所列举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应对危险和空袭的预警规则与手段;为民防工作培训志愿者;制定和平时期与战争时期的安全、工业安保、消防、救援、急救与救灾行动、空袭警戒以及防范毁灭性武器的规则与手段等等。

《民防法》规定了其条款中所述职能的负责实体,但并未指定任何具体实体。相反,该法认为所有公民都有责任以任何身份保卫祖国。该法明确了各部委、政府机构以及公共法定实体的责任,承认它们肩负着保障国家安全的职责。此外,该法还将这些责任扩展到私营机构成员、沙特领土内的财产所有者、这些财产的居住者和使用者、汽车及车辆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民防部队、其他国内安全部队、国民警卫队、武装部队以及民防志愿者,认可他们提供安全协助的能力。

民防总局的职能

沙特《民防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民防总局的职能,具体如下:提出民防计划、项目和行动并跟进其实施;执行其权力范围内的民防计划、项目和行动;执行民防理事会、内政部大臣和民防理事会主席发布的决定; 采取适当措施应对内政部大臣、民防理事会主席宣布的灾害,并可以利用军事部队和其他机构的资源,要求他们执行任务、提供人员和设备;灾害期间,相关机构应根据民防理事会规定,向受害者提供食物、衣物、住所、医疗救治、财务援助和其他形式的援助;协调与民防行动有关的部委和其他实体,以执行民防计划、项目和行动;依据科学和军事的进展推动民防建设;在与民防相关的国内外组织、会议、研讨会和讲习班中代表沙特;向民防理事会提出事项并进行必要的相关研究;就赔偿灾害或敌对行动造成的损害向相关机构提出必要的建议;执行民防理事会批准的民防行动培训计划;建议合适的民防演习和训练时间,组织召集训练有素的人员;拟定民防总局的年度预算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