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得税法》汇集了沙特阿拉伯内有关所得税的各项规定及监管程序。该法于 2004 年 3 月 6 日颁布,并明确了纳税人的范围。
《所得税法》中的规定
《所得税法》明确了应纳税个人的范畴,并界定了居民的概念,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自然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即被视为沙特王国内的居民:在沙特拥有永久住所且该纳税年度在境内累计居住 30 天以上;或该纳税年度在沙特境内居住 183 天以上。该法还规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公司即被视为沙特王国本地公司:依据《公司法》成立;或其总部位于沙特王国境内。
《所得税法》中的定义
该法将应税所得界定为毛收入减去免税所得后的余额,其中毛收入包括全部类型或支付形式下来源于经营活动的收入、利润和收益,涵盖资本利得及任何附带收入。此外,天然气投资活动所得被界定为包括:i) 销售、交换或转化通过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及硫磺等其他天然气凝析产品实现的总收入;ii) 纳税人通过与其主要活动有关的附带或非经营性活动所获得的任何类型或来源的其他收入,以及 iii) 纳税人通过利用其天然气投资活动相关设施的剩余产能所实现的收入。
该法规定,除土地外,纳税人拥有的有形和无形消耗性资产可计提折旧并扣除;这类资产需满足以下条件:因使用、损坏或陈旧导致价值减少,且全部或部分用于产生应税所得,同时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仍有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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