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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时期的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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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时期的司法体系,是构建现代沙特国家的重要基石之一。开国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本·阿卜杜勒-拉赫曼·阿勒沙特始终致力于巩固源自伊斯兰教法的司法公正,将其确立为处理个人事务、民事纠纷及刑事案件的首要准则。他通过渐进式改革规范司法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厘清管辖权限,使司法体系呈现出与沙特统一前截然不同的面貌。

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初期司法状况

在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即位前,司法状况参差不齐。汉志和哈萨地区采用相对有序的司法体系,仅涉及法院架构与诉讼程序安排。而在内志地区,司法权由各主要城市的独立法官行使——每城设一名法官和一名埃米尔(行政长官)。法官负责审理双方争端并作出裁决,若争议双方均接受判决则立即执行;若一方或双方拒不接受,则将案件移交埃米尔强制执行。

当时内志地区的法官既无固定法庭也无司法办公场所,案件审理常在其家中、清真寺或任何方便之地进行。法官的管辖范围涵盖其驻地所在城镇及周边村落,负责处理各类民事纠纷与地方事务。整体司法程序极为简明:不设多级审判制度,裁决通常当庭口头宣判,极少形成书面文书,且常在当日甚至即时执行,无需延期或多次开庭。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亲自任命法官,严格遴选以公正著称的人士,并从国库拨付专项津贴,同时委派他们承担部分宗教教育与宣教职责。在阿西尔地区,司法模式与内志大同小异——国王同样任命行政长官兼法官,以推行伊斯兰教法裁决。

彼时并无针对特定类型案件的专门司法机构。内志及其附属地区首个此类专门法庭为1950年设立的"利雅得速裁法庭",该初级法院仅受理标的额受限的特定案件。

在贝都因游牧区,当地部落沿用名为"阿尔阿里法裁决"的传统司法机制——"阿尔阿里法"相当于城镇法官角色,其集体称"阿尔阿里法群体",由以智慧著称且熟知部落习俗传统的长老组成。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后以宗教学生取代该群体,委任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拉蒂夫从学者中遴选宣教人员派驻游牧区村落与聚居点,负责宗教教育并调解纠纷。

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时期的司法组织

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自执政之初便致力于协调沙特建国前社会既存的司法体系与伊斯兰教法原则,确保其符合社会共识与宗教正义框架。他未对汉志地区原有的司法模式进行激进改革,而是将法院组织与程序规范事宜交由1926年在麦加成立的"国民委员会"(即今协商会议前身)统筹处理。根据国王发布的成立宣言,该委员会的核心职能包括:系统规划法院架构,确保司法裁决严格遵循教法原则与公平正义标准。

司法体系规范化的首要举措,是1927年8月4日颁布的皇家法令。该法令在汉志地区构建起三级审判体系并明确各层级管辖权,具体包括:

速裁法庭(初级法院)。大区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普通法院)。司法监督委员会(最高上诉法院)。

除上述三级法院体系外,汉志地区还设有专门司法机构:1926年在吉达设立的商业委员会,专门审理需快速裁决的商事纠纷。此后,延布也成立了同类机构。这些早期商事仲裁机构逐步演变为现代商事法庭,目前作为司法部下属的初审法院体系组成部分,专门处理商业领域法律争议。

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统治时期还设立了附属于法院的司法辅助机构,主要包括:

公证署:作为专门负责商业交易登记的公务机构,其职能涵盖公司合同、买卖契约、代理协议等商事文书的公证登记。首部系统性规范公证署的法律文件为1927年8颁布的皇家法令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公证员的职责范围。同年8月24日,配套出台的《公证署组织条例》共30条,成为该机构的首部成文法。1938年颁布的《司法职责集中化法》第六章进一步细化了公证操作规程与从业人员义务。1945则通过包含48个条款的新《公证署法》,完成了该领域法律体系的最终构建。

国库管理局:( “贝特·马尔”)由“国库管理员”主持运作,主要职责包括:登记死亡人口信息;在死者无遗嘱继承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失踪者且无合法代理人时,负责清点并保管其遗产;必要时代表继承人参与司法辩护及诉讼程序。该机构的设立依据为1927年8月2日颁布的皇家法令第五章,明确规定在麦加、吉达、麦地那三地法院下设国库管理局,并详细界定其组织架构。从司法体系角度看,国库管理局作为法院的附属机构,承担着遗产管理的法定职能。

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统治时期的司法与行政规范体系,对法院架构及运行机制进行了系统性重构,具体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司法体系规范化建设:通过立法明确法院分类标准、诉讼程序规则及辅助机构职能配置,同时确立司法免费原则,实现全国范围内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化。

1938年《伊斯兰司法职责集中化法》:该法案系统规定了法官及其助理的任免机制、各级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法院层级划分标准及关联部门设置规范。

1952年修订法案:在保留原法案核心架构的前提下,重点对司法机构称谓体系进行标准化调整。根据修订后法案第五条,全国法院体系正式确立为四级架构:

-      最高司法委员会:新增设的国家级司法决策机构。

-      最高法院:承继原宗教审查委员会职能,后更名为终审法院。

-      普通法院:替代原大区法院及派出法庭体系。

-      初级法院:承继原速裁法庭职能。

司法体系还涉及诉讼程序和审判原则,例如:1931年颁布的《伊斯兰教法审判程序制度》,以及1936颁布的《诉讼制度》,该制度于1952年在部分修改后以《宗教法庭行政事务组织条例》重新发布。包含:确定案件开庭日期,并将其通知当事人、由专职书记在开庭前整理案件档案、听取原告诉求并讯问当事人、处理当事人缺席或一方缺席的情况、作出缺席判决、宣布判决及复审、临时执行、代理(律师)以及一些一般性条款。

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的司法首长机构

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将汉志纳入统治版图后,任命时为王子的费萨尔·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即后来的国王费萨尔)担任汉志总检察长一职。费萨尔王子履职后,随即任命当时重要司法机构的管理负责人,其中包括司法管理部门——该部门后来演变为“司法领导机构”。在“大臣委员会”(即现今的“内阁”)成立前,该机构在行政上隶属于王储(副国王),总部设于麦加。1926年,阿卜杜拉·本·苏莱曼·本·布利希德被任命为该机构首任负责人。

司法首长机构由以下部分构成:首席法官、副首席法官、教法判决复核委员会以及司法首长署。该机构作为监督法院、公证处、国库及法院监察部门的核心机关,全面负责这些机构的工作开展、职责履行、权限行使以及人员管理工作。同时,它也是教法裁决审查与判决复核的权威依据机构,主管法官的岗位调动与人事任命,并承担处理各类申诉案件的职责。1926年2月8日 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颁布政令,明确将阿西尔地区及其他南部、西部地区的司法系统划归麦司法首长机构统一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