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特阿拉伯王国《省法》(Law of Provinces) 是一部专注于沙特阿拉伯王国各省及其组成部分行政管理的法律。该法规定了省长、副省长及副秘书长的任命流程,并概述了他们的职责。此外,该法还阐述了各省议会的组成与设立,详细说明了议会成员的职权与职责。
沙特阿拉伯王国《省法》的历史
《省法》于 1992 年 3 月 1 日由皇家法令颁布,当时处于法赫德·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国王统治时期。1993 年 9 月 17 日,沙特阿拉伯颁布皇家命令,对《省法》的多项条款进行了修订。2008 年,《省法实施条例》得以发布。
沙特阿拉伯王国《省法》的目标
《省法》旨在规范沙特十三个省的工作,改善各省的行政工作与发展状况,维护安全,并在伊斯兰教法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沙特阿拉伯王国省份与县区的形成
每个省在行政上由县、乡和中心组成,划分区域时充分考虑人口、地理、安全、环境条件及交通路线等因素。县区依据内政大臣的建议,通过皇家命令来进行管理规范。内政大臣根据省长的提议发布决议,确定乡和中心的设立与归属。
沙特阿拉伯王国各省省长与副省长的任命
《省法》规定,各省应设一名大臣级的省长。省长还应配有一名卓越级别的副省长,协助其工作,并在省长缺席时代行省长职责。省长与副省长由皇家法令任命与免职,任命与免职建议由内政部大臣提出。
沙特阿拉伯各省副秘书长与市长的任命
各省任命一名或多名副秘书长,其职级不低于十四级。 每个县由一名市长负责监管,市长职级同样不低于十四级。 副秘书长与市长的职位在内政部大臣的建议下,由首相法令作出最终任命。县应设有一名职级不低于十二级的副秘书长,由内政部大臣根据省长的建议决定任命。
沙特阿拉伯王国《省法》中省长的职责
沙特王国各省省长根据国家公共政策以及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各省的行政管理。尤其重要的是,省长必须维护安全、秩序与稳定,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实现这一目标;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除在教法与法律规定范围内,不得采取任何影响这些权利与自由的行为;促进省内的社会、经济与城市发展;发展省内公共服务;保护国家财产与资产;监督政府机构及其员工;与大臣及机构负责人直接联系,并与他们共同审查省内事务,以提高下属机构的绩效。
沙特阿拉伯王国《省法》中的省议会
沙特王国各省均设立省议会,其所在地为省政府。议会由省长(主席)、副省长(副主席)、省副秘书长、省内政府机构负责人以及至少十名以知识、专长与专门技能著称的公民组成。 议会成员任期四年,可连任。 议会成员必须是沙特血统并在沙特培养的国民,为人正直、能力出众,年龄不低于三十岁,且为本省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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