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特国籍法》(Saudi Nationality Law) 是一套法律规则,规定了沙特阿拉伯王国授予和变更个人沙特国籍的方式。本法律涵盖授予、获得、撤销和退出沙特国籍的有关条款。该法于 1954 年 9 月 22 日颁布,时值沙特·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国王在位期间。 该法是现行有效法律。
《沙特国籍法》的特点
《沙特国籍法》的特点是不具有追溯效力,依据先前法律做出的所有正当决定和程序均视为有效。同样,只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根据先前法律授予的国籍仍然有效。
《沙特国籍法》还包括过渡性条款和一般规定、沙特籍人士的定义,以及授予、获得、撤销和退出沙特国籍的有关条款。此外,该法还说明了针对沙特人获得另一国籍的双重国籍相关限制及规定,以及为证明或否认沙特国籍而作出虚假陈述或提交不正确文件的处罚。
《沙特国籍法》的执行实体
《沙特国籍法》规定,内政部为该法的主管实施机构。其中规定,《沙特国籍法》所规定的声明、公告、文件和申请必须通过正式公告,或向申请事项的相关部门指定员工出具收据的方式,提交给内政部大臣。在国外,这些资料则送交国王陛下政府的代表或其领事。 内政部大臣颁布的决议可授权任何员工接收此类声明、公告、申请和文件。
《沙特国籍法》中定义的沙特人
《沙特国籍法》根据国籍监管机构采用的分类来定义沙特人。该法规定了哪些个人有资格获得沙特国籍。
根据法律规定,“出生在沙特王国境内或境外,父亲为沙特人,或母亲为沙特人而父亲国籍不明或无国籍的人为沙特人;或出生在沙特王国境内,父母国籍不明的人为沙特人。沙特王国境内的弃儿被视为在沙特王国境内出生,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情况。”
获得另一国籍的沙特人
《沙特国籍法》规定,未经首相事先许可,沙特人不得获取外国国籍。该法还规定,在获得该许可前取得外国国籍的沙特人将继续保留沙特国籍,除非国王陛下政府决定撤销其沙特国籍。
沙特人获得另一国籍的影响
《沙特国籍法》规定,如果沙特人在获得许可后取得另一国籍,其妻子如果根据新国籍法随丈夫国籍,则将丧失沙特国籍,除非她在丈夫取得新国籍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决定希望保留沙特国籍。未成年子女如果因父亲国籍变更而根据新国籍法取得父亲国籍,则将丧失沙特国籍。不过,他们有权在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后的一年内恢复沙特国籍。
授予沙特国籍
条件
《沙特国籍法》规定,根据内政部大臣的提议,首相可以下令授予沙特国籍。 《沙特国籍法》规定了首相根据内政部大臣的提议下令授予沙特国籍的情况必须满足的条件。
授予沙特国籍的实体
《沙特国籍法》规定了负责授予沙特国籍的实体。 该法规定,应由首相根据内政部大臣的提议授予国籍。但该法还规定,任何情况下,内政部大臣均有权在上述建议提交之前,拒绝批准向符合该法第九条所述条件的外国人授予沙特国籍,而无需说明理由。
该法也规定,除国王外,任何人都无权向不符合该法第九条所述条件之人授予国籍。同样,只有在符合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沙特人的国籍才可被撤销。
向沙特王国境内出生、母亲为沙特人而父亲为外国人之人授予国籍的条件
针对沙特王国境内出生、父亲为外国人而母亲为沙特人的个人,《沙特国籍法》允许在若干条件满足时向其授予国籍。此类条件包括: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后拥有沙特永久居留权、品行端正、未曾因刑事案件被定罪或因道德犯罪被判监禁六个月以上、精通阿拉伯语、在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后的一年内提交沙特国籍申请。
向外国人授予沙特国籍的条件
《沙特国籍法》允许向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人授予沙特国籍:申请国籍时达到法定成年年龄;连续不少于十年获得居留身份;身心健全;品行端正;未曾因道德犯罪被判监禁六个月以上;从事沙特需要的职业(出生在沙特境内、母亲为外国人且父亲国籍不明之人除外);能够证明有合法的谋生手段;能熟练说、读、写阿拉伯语;提交入籍申请,同时提供有效的居留许可、护照或主管当局签发的任何护照代替文件,以及个人希望脱离的国籍的任何相关文件,和按本法规定需要证明的主张的任何支持文件。
外国人获得沙特国籍的影响
《沙特国籍法》规定,一位外国人获得沙特国籍后,其妻子必须随丈夫的沙特国籍,除非她在丈夫获得沙特国籍之日起一年内决定希望保留原国籍。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子女若居住地在沙特王国境内,则视为沙特人,并有权在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后一年内选择父亲的原国籍。但若他们的居住地在沙特王国境外,则视为外国人,并有权在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后一年内选择其父亲的沙特国籍。该法还规定,入籍人员可以为根据法律文件受其监护的每位女性提出向其授予沙特国籍的独立申请。
撤销沙特国籍
《沙特国籍法》允许通过有根据的法令撤销任何沙特人的沙特国籍。该法规定了可以撤销沙特国籍的多种情况。
撤销沙特国籍的情况
《沙特国籍法》说明了可撤销沙特国籍的条件,具体如下:
该沙特人违反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另一国籍。
该沙特人未经国王陛下政府事先批准,在外国政府武装部队服役。
该沙特人在其他国家/地区或政府与沙特王国处于战争状态时为其效力。
该沙特人接受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职位,并无视国王陛下政府的命令而继续工作。
撤销沙特人国籍的后果
《沙特国籍法》规定,在所有符合撤销国籍的理由的情况下,必须在撤销国籍法令颁布之日前至少三个月,以有效通知方式向该沙特人告知其行为的后果。 在根据本条规定撤销沙特国籍的所有情况下,国籍遭到撤销之人的资产清算将根据《房产所有权法》进行。 此外,政府可以剥夺他们在沙特王国领土的居住权或返回沙特的权利。
撤销入籍人员沙特国籍的情况
《沙特国籍法》规定,根据内阁颁布的决议,可以在入籍人员入籍后十年内撤销其沙特国籍。根据内政部大臣的提议,可以在两种情况下执行此操作:第一,此人因作出影响诚信和道德的行为而被依法惩处或被判一年以上监禁;第二,有司法判决证实此人参与了任何危害沙特王国安全的行为。
此外,如果有证据表明此人凭借虚假陈述、欺骗、伪造或篡改证词、文件、记录或数据而获得沙特国籍,首相根据内政部大臣的提议可随时下令撤销其沙特国籍。
撤销入籍人员沙特国籍的后果
《沙特国籍法》规定,若入籍人员的沙特国籍遭到撤销,则此人将丧失通过入籍获得的沙特国籍,凭借与入籍人员的依附关系获得沙特国籍的人员也将被撤销沙特国籍。如果有证据表明凭借依附关系获得沙特国籍的人员品行良好,并且向他们授予国籍不存在障碍,则考虑到此类人员之前的依附时间,可向他们授予沙特国籍。
遭撤销国籍人员的妻儿
根据《沙特国籍法》第十三条规定,遭撤销沙特国籍人员的妻子有权选择丈夫的新国籍或保留沙特国籍。在婚姻终止情况下,如果她之前选择了丈夫的国籍,则可以选择恢复沙特国籍。居住在沙特王国领土内的幼童则有权在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后选择沙特国籍,不受限制或条件约束。
《沙特国籍法》最主要修正案时间线
1960 年
沙特·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执政期间,《沙特国籍法》第七条修订为“出生在沙特王国境内或境外,父亲为沙特人,或母亲为沙特人而父亲国籍不明或无国籍的人为沙特人;或出生在沙特王国境内,父母国籍不明的人为沙特人。沙特王国境内的弃儿被视为在沙特王国境内出生,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情况。”
1969 年
费萨尔·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执政期间,《沙特国籍法》第二十二条修订为“如果有证据表明此人凭借虚假陈述、欺骗、伪造或篡改证词、文件、记录或数据而获得沙特国籍,首相根据内政部大臣的提议可随时下令撤销其沙特国籍。”
1985 年
依照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国王(时任代理国王)颁布的法令,《沙特国籍法》第八条进行首次修订。 依照两圣地忠仆萨勒曼·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国王颁布的法令,《沙特国籍法》第八条在 2023 年进行二次修订。第八条现为“针对沙特王国境内出生、父亲为外国人而母亲为沙特人的个人,首相可根据内政部大臣的提议下令向其授予国籍,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
在达到法定成年年龄时必须具备沙特王国永久居留权。
品行端正,且未曾因刑事案件被定罪或因道德犯罪被判监禁六个月以上。
精通阿拉伯语。
在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后一年内提交沙特国籍申请。”
2004 年
法赫德·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国王执政期间,《沙特国籍法》第九、第十二、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第九条:
第九条修订后现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可获得沙特国籍:
a. 申请国籍时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并连续不少于十年获得居留身份。
b. 身心健全。
c. 品行端正,且未曾因道德犯罪被判监禁六个月以上。
d. 从事沙特需要的职业(出生在沙特境内、母亲为外国人且父亲国籍不明之人除外)。
e. 能够证明有合法的谋生手段。
f. 能熟练说、读、写阿拉伯语。”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修订后现为“一名沙特国民在获得许可后取得另一国籍,其妻子如果根据新国籍法获得丈夫的新国籍,不会因此而失去沙特国籍,除非她决定并声明随丈夫新国籍,且获得内政部大臣批准。 未成年子女如果因父亲国籍变更而根据新国籍法取得父亲国籍,则将丧失沙特国籍。 不过,他们有权在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后的一年内恢复沙特国籍。”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修订后现为“外国人获得沙特国籍的影响包括:
a. 相关人员的妻子如果移居沙特王国境内,表示愿意获得沙特国籍并放弃原国籍,则其国籍将变更为沙特国籍。
b. 相关人员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子女若居住在沙特王国境内,或在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前移居沙特王国境内,则会根据父亲国籍取得沙特国籍。 他们在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后一年内可以选择父亲的原国籍。 在父亲申请过程中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子女如果在沙特王国合法居住不少于五年,并在父亲获得沙特国籍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入籍,则内政部大臣可向其授予沙特国籍。”
第十六条:
法案的第十六条在 2004 和 2007 年分别经历一次修订。 第十六条修订后现为“内政部大臣可向与沙特人结婚或为沙特人遗孀的非沙特女性授予沙特国籍,前提是她提出入籍申请并放弃原国籍。 若其与沙特丈夫的婚姻关系因任何原因终止,并且重新取得了原有国籍或其他外国国籍,内政部大臣也可决定撤销其沙特国籍。 必要法规将详细规定对此事项的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修订后现为“一名沙特女性与非沙特外国人结婚不会导致其国籍丧失,除非她决定并声明随丈夫国籍,且根据该国国籍法取得该国国籍。”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修订后现为“根据内阁颁布的决议,可以在入籍人员入籍后十年内撤销其沙特国籍。 此举可在以下两种情况根据内政部大臣的提议作出:
a. 此人因作出影响诚信和道德的行为而被依法惩处或被判一年以上监禁。
有司法判决证实此人实施或涉及任何危害沙特王国安全的行为,或参了此等行为,或被认定在沙特不受欢迎。”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修订后现为“在不影响其他法律规定的更严厉处罚的原则下,个人向主管当局作出虚假陈述或故意提交无效文件,无论意图是为自己或他人虚假获取或否认沙特国籍,均会面临最高两年监禁或不超过 30,000 沙特里亚尔的罚款。 申诉委员会负责执行此处罚。”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修订后现为“内政部大臣应于本修正案公布之日起 120 日内颁布本法《实施条例》, 以及本法相关的必要决议。”
2007 年
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于 2007 年颁布了一项皇家法令,对 2004 年皇家法令修改的本法案第十六条再次进行了修改,在此次最新修订后内容为“内政部大臣可向与沙特人结婚或为沙特人遗孀的非沙特女性授予沙特国籍,前提是她提出入籍申请并放弃原国籍。 若其与沙特丈夫的婚姻关系因任何原因终止,并且重新取得了原有国籍或其他外国国籍,内政部大臣也可决定撤销其沙特国籍。 内政部大臣可将本条赋予的权力委托给内政部官员。 《实施条例》将详细规定对此事项的必要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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