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04 年 3 月 6 日经皇家法令颁布的《所得税法》,沙特阿拉伯王国境内的所得税由天课、税务与海关总局负责征收。 每位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其中包括:由非沙特公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居民金融公司;由从事石油及碳氢化合物生产行业的个人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居民金融公司;在王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的非沙特居民自然人;通过常设机构在王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的非沙特居民个人;在王国境内有应纳税收入来源,但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个人;参与天然气投资的个人以及参与石油及碳氢化合物生产的个人。
法律基于纳税年度规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自然人即认定为沙特王国境内的居民自然人: 首先,此人在沙特王国境内拥有永久住所,且在沙特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于该住所居住 30 天; 其次,在一个税务年度中,此人在王国境内的居住时长不少于 183 天;
此外,如果某家公司是基于《公司法》成立的法人实体,且其主要管理层均位于王国境内,则该公司在本税务年度认定为居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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