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王国 (Kingdom of Saudi Arabia) 的器官移植是指沙特阿拉伯王国专科医院为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患者实施的外科手术。 1991 年,吉达县 (Jeddah Governorate) 法赫德国王医院 (King Fahd Hospital) 进行了首次肺移植手术,开创沙特阿拉伯王国器官移植手术先河。此后一直到 1994 年,该医院又进行四次器官移植手术。 1996 年,利雅得 (Riyadh) 费萨尔国王专科医院暨研究中心 (King Faisal Specialist Hospital and Research Center) 开始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并于 1998 年首次为一名终末期呼吸衰竭患者进行了双肺移植手术。 自 2001 年起,位于吉达的费萨尔国王专科医院暨研究中心也开始实施肺移植手术。 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公民和居民均都可以捐献器官。
沙特器官移植中心的制度
沙特阿拉伯王国于 2012 年批准沙特器官移植中心 (Saudi Center for Organ Transplantation) 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沙特器官移植中心的使命和专业领域,包括登记和跟踪器官衰竭患者、移植受者和器官捐献者。 此外,该中心还为这些工作制定了必要的程序,为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器官移植制定了标准、规范、条件和控制措施,并开展了与器官移植和器官衰竭有关的科学研究。
沙特阿拉伯王国的《人体器官捐献法》
沙特阿拉伯王国于 2021 年颁布《人体器官捐献法》(Human Organ Donation Law),对以下各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或器官捐献分配、器官移植、撤销捐献、器官移植手术实施、医疗机构义务、不符合器官捐献的条件、人体器官检查、维护捐献者尊严和保护其免受侮辱或毁容、以器官捐献为目的的死亡核实、物质或实物补偿、医疗机构禁令、捐献者病情跟进、对捐献者或已故者继承人授予特权的控制措施和要求,以及违规行为、处罚和违规行为侦查。
沙特阿拉伯王国对器官移植的容许度
沙特阿拉伯王国对器官移植实施监管前,曾颁布过有关器官移植的教令(伊斯兰教规定)。 高级学者委员会 (Council of Senior Scholars) 于 1982 年发布了一项决议,允许在必要时将已故者的器官或部分器官移植给穆斯林,但必须确保在摘取器官的过程中不会造成伤害,而且移植成功概率较高。 此外,该决议还允许活着的人向有需要的穆斯林捐献器官或部分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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