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治国基本法》是基本原则和规则的集合,构成了国家治理的基石。 该法共有八十三项条款,规定了该国的结构、组织和政治基础,如国家的一般原则、治理体系、国王选定机制、国王职责、沙特阿拉伯社会基础以及受国家保障和保护的公民及居民权利。 此外,该法还概述了各当局和监管机构的权力。 该法于 1992 年以皇家命令的形式颁布,仅在战争和紧急情况等特定情况下可暂时中止。
《治国基本法》在沙特王国的初步基础
《治国基本法》的雏形出现在 1932 年,当时的沙特王国在统一后颁布了第 2716 号皇家命令。 该命令包括八条内容,其中写道:将国名从“内志与汉志王国及其附属国”更改为“沙特阿拉伯王国”,将国家领导人的头衔定为“国王”,并将 1932 年 9 月 23 日定为宣布王国统一的日期。
《治国基本法》的颁布日期及原因
沙特王国的《治国基本法》于 1992 年在法赫德·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国王统治期间颁布。 该法在正文中表明,该法是“为了公共利益、王国在各领域的进步,以及实现我们所追求的目标”而颁布。
《治国基本法》中关于国旗和国徽的规定
沙特王国的《治国基本法》对国旗作出以下规定:国旗颜色为绿色;国旗宽度为长度的三分之二;旗面中央印有“万物非主,唯有安拉”字样,下方是一把未出鞘的剑。 国旗不得降半旗。 王国的国徽包含两把交叉的剑,剑的上中部是一棵椰枣树。
沙特王国的治国法
沙特王国的《治国基本法》规定,本国政体为君主制,国王仅可由阿卜杜勒-阿齐兹·本·阿卜杜拉赫曼·阿勒沙特国王的儿子及其后代担任。 他们之中最合适的人选将根据《古兰经》和先知(愿主福安之)的圣行接受效忠宣誓。 在开国国王的儿子之中再无合适人选后,国王和王储不得同为开国国王同一儿子的后代。 对国王的效忠宣誓和对王储的选定应依据《效忠委员会法》执行。 王储应专注于履行王储职责,并执行国王委托给他的任何其他职责。 国王去世后,王储应接管王权,直至获得效忠宣誓。
《治国基本法》中关于国王职责的规定
沙特王国的《治国基本法》规定了国王的多项职责,包括:监督伊斯兰教法、王国法律和总体政策的执行,保卫国家,主持内阁等。 国王是所有军事力量的最高指挥官。 国王的职责还包括宣布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在威胁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及其人民和机构安全与利益的形势下采取任何紧急措施,接待其他国家的国王和总统,任命驻外代表,授予奖章等。 法律还规定,国王顾问委员会和王储顾问委员会对每位公民和任何有投诉或申诉的人开放,每个人都有权向公共当局申诉。
《治国基本法》中关于国家权力机构的规定
沙特王国的《治国基本法》规定,国家权力机构包括司法机构、行政机构和监管机构。 这些机构应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合作履行其职能。 国王是这些机构的最终权威机构。 司法机构不应受伊斯兰教法以外的任何权威的管辖。
《治国基本法》中关于国家身份的规定
《治国基本法》的一般原则指出,沙特王国是拥有主权的阿拉伯伊斯兰国家。 该国信奉伊斯兰教。 其宪法为《古兰经》和先知(愿主福安之)的圣行。 沙特王国官方语言为阿拉伯语。 首都是利雅得市。 沙特王国的公共假日为开斋节和宰牲节,其历法为伊斯兰历。
《治国基本法》中关于立法来源的规定
《治国基本法》明确了治理权力的来源。 第七条指出:“沙特阿拉伯王国治理的权力来源于《古兰经》和先知的圣行,这也是本法和王国所有法律的最终参考来源。” 第八条规定,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治理基于伊斯兰教法中的公正、协商和平等原则。
国家财政绩效审计
《治国基本法》规定,王国的所有收支以及动产和不动产均应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其得到妥善使用和管理。 相关年度报告应提交给首相。
《基本法》还规定,政府机构也应接受审计,以确保行政绩效和法律实施的正确性。 财务和行政违规行为应接受调查。 相关年度报告应提交给首相。
《治国基本法》中关于沙特社会的规定
沙特王国的《治国基本法》专设一章阐述沙特家庭,其中包括定义家庭、家庭基础及家庭建立的多项条款。 这些条款强调了加强家庭团结、避免家庭分裂的重要性。
《基本法》将家庭定义为沙特社会的核心。 家庭成员应在伊斯兰教义的熏陶下成长,这要求他们效忠并服从安拉、先知和统治者,遵守并尊重法律,热爱祖国并为祖国及其辉煌历史感到自豪。
《基本法》还指出,王国应致力于促进家庭纽带和阿拉伯伊斯兰价值观。 王国应关心所有个体,并为他们才能和技能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基本法》规定,巩固国家团结是职责所在。 王国应禁止所有可能导致分裂和叛乱的活动。
《基本法》还阐述了沙特社会的建立基础,指出:“沙特社会建立在完全遵循安拉指引的基础上。 社会成员间应互相合作,为慈善、虔诚和团结作贡献。”
《治国基本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
沙特王国的《治国基本法》规定,教育的目的是在所有青年的心中种下伊斯兰教义的种子,帮助他们获得知识和技能,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一员,热爱祖国,并为祖国历史感到自豪。 沙特王国提供公共教育,并致力于扫除文盲。
沙特王国《治国基本法》中有关经济原则的规定
该法律包含了沙特王国所遵循的经济原则条款,涵盖了资源、土地、财富、所有权、税收和费用等方面。 该法律规定,安拉赐予沙特王国地下、地上、领海或王国管辖下的陆地和海域内的所有自然资源,以及这些资源的收入,均属沙特王国所有。 法律还规定,未经法律条款授权,不得授予开采国家公共资源的特许权或许可证。
根据法律条款,所有权、资本和劳动力是王国经济社会实体的基本组成部分。 它们是根据伊斯兰教法履行社会职能的个人权利。 国家应保障私有财产及其神圣性。 除非为了公共利益,否则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 在为了公共利益占用私有财产时,应给予公平补偿。 法律还规定,禁止整体没收资产。 未经司法裁决,不得强制没收个人资产。
法律规定,除非出于必要且基于公正原则,否则不得征收任何税收或费用。 征收、修改、取消或豁免税收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法律确定了国家的财政年度,并根据皇家法令公布预算。 预算应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一个月明确列出预计的收入和支出金额。 如果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新财政年度开始前无法发布预算,则上一年度的预算将继续有效,直至新预算发布。
沙特王国《治国基本法》中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沙特王国《治国基本法》概述了王国的职责和责任,包括:保护伊斯兰教义,维护并服务两圣地,为访客提供安全保障和关怀,保护人权,确保公民及其家人在紧急情况、致残、患病及步入老年时的权利,提供就业机会,推动科学、文学和文化发展、提供公共教育和医疗保健、建立并装备武装力量,保护环境。
《基本法》包含多项条款,涉及王国赋予公民的权利以及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 《基本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责任捍卫伊斯兰教义、社会和国家。 该法规定了服兵役的规则。 该法进一步规定王国应为其领土上的所有公民和居民提供安全保障。 未经法律规定,不得拘留、逮捕或监禁任何人。 该法规定住宅不可侵犯。 未经屋主许可,禁止进入住宅。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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